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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为维护医药包装行业的共同利益和合法利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声誉,促进公平、有序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特制定中国医药包装协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制定本规约的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遵照国际通行惯例,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诚信体系,从根本上 遏制行业恶性、无序竞争现象,规范行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树立医药包装行业的新形象,以促进医药包装行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规约适用于全体会员单位,也应该适用于国内所有从事医药包装原料生产、医药包装制品加工、医药包装辅料生产单位,经营服务单位及相关的科研检测单位。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 提倡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行业道德。

    第五条 提倡讲信誉、重合同、严履约,反对欺诈、哄骗和损害用户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第六条 提倡学科学、学知识、学技术,培养员工爱岗位、爱企业、爱行业,人人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文明职工,建设企业文化,铸造企业精神。

    第七条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共同维护和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内企业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应提倡互通信息,共同探讨,友好协商,求大同存小异,有利于行业团结和发展的精神。

    第八条 提倡"三不要",即不要做有损于行业内部团结的事,不要做有损于行业整体利益的事,不要做生产低劣产品坑害用户的事。

    第九条 提倡货真价实,反对一切假冒伪劣行为,反对损害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规约自律


    第十条 所有从事医药包装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规范,合法生产,依法经营,规范服务,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诚信和正当竞争原则,自觉维护医药包装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所有从事医药包装生产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科学性、有效性的原则严格管理,严格按照各自制定的工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坚持质量第一原则,严格禁止采购、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所有医药包装生产企业都必须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不合格的产品不能出厂。医药包装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以保证产品质量,同时还应积极执行国际标准,自觉执行协会标准。

    第十三条 坚决反对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一)坚持同行业的价格自律。同类产品的定价或调价,应加强协调,互相兼顾,不可只顾本企业利益而损害行业长远利益。

    (二)禁止混级,以次充好,坚持优质优价,明码标价。

    (三)反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切形式的行贿、受贿行为。

    (四) 禁止生产一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无标产品,禁止做虚假广告。

    第十四条 各医药包装生产经营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环保、安全等各项法规条例,建立与健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确保达标排放。

    第十五条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均应加强有效监督管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社会公害。

    第十六条 重视科技创新,实施名牌战略,积极参加行业名优产品评选活动,不断开发新产品,争创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做好专利申报工作,不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不侵害别人的知识产权。


    第四章 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会员单位都应支持中国医药包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协调、监督与服务作用。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整体布局要求,由协会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设想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指导下,协会组织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展以质量、安全、环保为重点规范化管理和咨询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协会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方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现行法规的要求和行业的健康发展的需要,完善相关的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并积极推进、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政府授权和委托,协会开展行业培训,技术咨询,新技术、新产品的项目论证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协会积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帮助企业开展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行业发展与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规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都应自觉遵守本规约,中国医药包装协会负责本规约督促实施和协调服务。

    第二十五条 行业内单位之间对执行本规约发生纠纷,可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对拒不遵守规约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规约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秘书处负责,包括接待来访,受理申诉,组织调查及申诉的调解,提供咨询服务,重大事件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定期开展行业自律的监督检查活动,对同行业品种的生产销售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解决建议报协会秘书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如与国家现行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均以国家政策和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约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与检查以及规约的解释权属中国医药包装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则制定更适合本专业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约经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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